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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消防设备之防火墙、隔墙和楼板
温州消防设备之防火墙、隔墙和楼板:
1、防火墙不宜设在U、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。当设在转角左近时,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、窗、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程度间隔不应小于4.00m;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,间隔可不限。
2、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、窗、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程度间隔不应小于2.00m;当程度间距小于2.00m时,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3、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、窗、洞口,当必需开设时,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、窗。
4、保送可燃气体和甲、乙、丙类液体的管道,严禁穿过防火墙。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,当必需穿过时,应采用不熄灭资料将其四周的空隙梗塞密实。
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资料,应采用不熄灭资料。
5、管道穿过隔墙、楼板时,应采用不熄灭资料将其四周的缝隙填塞密实。
6、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,且不宜留有缝隙。
7、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、通风、空调机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隔墙,1.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。
8、公开室内寄存可燃物均匀重量超越30kg/m2的房距离墙,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.00h,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。